1.參保人員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如果是將養老保險轉移戶籍所在地的,還需要提供戶籍證明(復印件); | |
2.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點擊下載) | |
3.原參保經辦機構開具:
《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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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參保經辦機構開具的《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聯系函》; | |
除上述材料外,泛珠部分省區因本省情況,還需以下相關材料: | |
福建 |
參保人員自參保之日起歷年繳費記錄(有辦理過補繳手續的應附上補繳表復印件,有辦理過轉移手續的應附上原轉移表復印件)。 |
廣東 |
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動的,提供調動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屬于流動就業的,提供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原件和復印件。 |
廣西 |
有養老保險手冊的需出示手冊。 |
海南 |
由他人代辦: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及參保人身份證復印件。 |
四川 |
戶籍關系轉移證明和社會保障卡原件等有關材料。 |
貴州 |
(解除)勞動合同文件或商調函復印件。 |
云南 |
社保基金開戶行帳號信息; |
《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
轉入 |
1.參保人員持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如屬轉入戶籍地的應提供戶籍證明、屬組織人事部門調動的應提供調動憑證)到轉入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填報《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
2.轉入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對資料審核后,15個工作日內向轉出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發送《基本養老保險跨省轉移聯系函》。 | |
3.轉出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材料審核,同意轉出的,向轉入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發送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并按規定轉出基金。 | |
4.轉入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接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對轉出的基金進行核對后,15個工作日內將轉移信息錄入信息系統,轉移基金分別記入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 | |
轉出 |
1.參保人員持本人身份證、單位介紹信(單位在職人員)到轉出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打印《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和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
2.申請轉移人員持《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到轉入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轉入申請。 | |
3 .轉入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符合轉入條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轉出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發送《基本養老保險跨省轉移聯系函》。 | |
4 .轉出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對接收到的《基本養老保險跨省轉移聯系函》進行審核,15個工作日內要完成對有關信息的核對,撥付轉移資金。 | |
5.轉入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核實轉移金額后,15個工作日內辦結轉入記賬等有關手續。 | |
除上述內容外,泛珠部分省區因本省情況,辦理流程上需注意: | |
福建 |
1.參保人員申請繳費憑證需要每月20日前; |
2.統籌范圍內轉入基金需要5個工作日;統籌范圍外轉入基金需要15個工作日。 | |
湖南 |
在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出時,參保人員憑身份證打印《繳費憑證》,一份簽字后交原參保經辦機構,一份交新參保經辦機構。 |
廣東 |
1.原參保地保機構收到《聯系函》后,在9個工作日內辦妥轉出手續; |
2.現參保地機構在收到原參保地社保機構轉來《信息表》及其轉移基金后10個工作日內(不包括基金流轉和業務協調時間)完成轉入接續工作。 | |
廣西 |
有重復繳費的賬戶,原參保地機構需清退重復繳費賬戶方可辦理《聯系函》。 |
海南 |
參保人員辦理時間需要每月25日前。 |
四川 (簡化流程) |
1.養老保險關系轉出時,有一次性繳費記錄的,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分年度分攤記載繳費信息,無法分攤記載的余額,由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時保留封存,待本人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再按有關規定處理; |
2.轉出地縣級社保機構應將其城鄉居保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轉入新參保地; | |
3.參保人員只需到原參保地索取參保繳費憑證,再將參保繳費憑證交到轉入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即可,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和轉出地社保機構將會通過聯網轉移平臺聯絡辦理。可縮短15個工作日。 | |
云南 |
1.參保人員辦理時間需要每月10日前; |
2.辦理轉入手續過程中,由專管員代參保人員辦理相關手續。 |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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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人賬戶儲存額 | |
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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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統籌基金(單位繳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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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 | |
2.《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87號) | |
3.《關于印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70號) | |
除上述材料外,泛珠部分省區因本省情況,出臺了以下相關政策文件: | |
福建 |
1.《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實施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10]136號) |
2.《關于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閩人社文[2011]36號) | |
廣東 |
廣東省社保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操作辦法》的通知(粵社保〔2009〕54號) |
廣西 |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貫徹落實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10〕42號 |
海南 |
1.《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56號,2007年7月27日)、《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號,2008年6月11日) |
2.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瓊府[2010]51號,2010年7月29日) | |
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瓊府辦[2010]156號,2010年11月25日) | |
4.部社保中心關于印發《基本養老關系轉移接續表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人社險中心函[2011]58號,2011年6月10日) | |
四川 |
1.川人社發〔2014〕28號印發《關于貫徹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 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
2.川人社辦發〔2014〕266號關于印發《四川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經辦規程》的通知 | |
貴州 |
《貴州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實施辦法》黔府辦發〔2011〕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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