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協作:遵循“誰先予立案,誰負責處理”的原則確定管轄權。
案件協辦:1.因案情涉及其他成員方且需要協助調查或者取證的,可以委托該成員方予以調查或者取證。受委托方應當在委托要求的期限內予以調查或者取證,并將有關情況予以書面回復。
2.因當事人及相關人員或者單位在成員方轄區,或者因其他特殊情況無法送達各類通知書、處理決定書、調解書、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或者案件材料的,可以委托該成員方予以送達。受委托方應當及時將法律文書或者案件材料送達當事人及相關人員或者單位,并將送達回執發回委托方或者將送達情況回復委托方。
3.各成員方對涉及其他成員方轄區的案件,應當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處罰或者處理決定及時通報該成員方。該成員方應當配合執行,防范被控產品進入本轄區流通領域,以避免專利違法行為的事態擴大和蔓延。
4.各成員方在處理或查處專利案件中,需要涉案地公安、工商、版權等其他有關部門配合的,由該轄區成員方負責聯絡、協調。
聯合執法:協同執法,遏制侵犯專利權、假冒專利、專利詐騙等違法行為。
對重大案件或涉及面廣、影響大的專利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與相關成員方協商,開展統一的聯合執法行動。
依法公正執法,打破地方保護,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
執法標準一致化